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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的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1-11 作者: 来源: 浏览:1101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会新任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前廉政谈话对象

凡是拟提任为协会主管以上职位的人员均为任前廉政谈话对象。

第三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

把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廉政勤政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任前谈话的重要内容,当前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任前谈话重要内容,特别是习近平关于从严治党,从严管干部的重要讲话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严三实”等内容突出来谈。

第四条 任前廉政谈话具体实施办法

任前廉政谈话在协会党委的领导下,由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一般由协会纪委书记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谈话可单独进行,也可集体进行。

第五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拟提任为协会主管以上职位的人员在任职前,必须接受任前廉政谈话;

(二)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向协会纪委提供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本人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及成绩,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对到任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措施等方面内容的书面情况;

(三)谈话对象填写《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附1)交协会纪委办公室存入廉政档案;

(四)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新任职中层领导人员廉政承诺书》(附2)交协会纪委办公室存入廉政档案;

(五)任前廉政谈话协会纪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做好记录。

第六条 任前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一)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应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谈,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二)协会纪委办公室要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领导人员任前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

    2.中国银行业协会新任职中层领导人员廉政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