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前听取协会纪委意见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参照中国银监会《干部任职前听取会纪委意见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组织人事部门(若无独立组织人事部门,协会承担组织人事工作的部门执行,以下同)在协会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派出考察组并发布考察预告前,以书面方式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协会纪委意见。
第三条 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听取协会纪委意见,采取函复的方式进行。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将相关拟任人选名单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前听取协会纪委意见函”(附1)书面函告协会纪委。
第四条 协会纪委收到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向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反馈考察对象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撰写“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前协会纪委反馈意见函”(附2)。
第五条 协会纪委回复协会组织人事部门一般按照下列7种意见办理:
1.没有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和其他渠道的举报;
2.收到有关问题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不影响提拔使用;
3.收到有关问题举报,经核查,反映问题失实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不影响提拔使用;
4.收到有关问题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协会纪委可将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协会党委汇报,协会党委研究考虑。如协会党委决定查,协会纪委可待查清问题后提出建议;
5.收到有关问题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建议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6.收到有关问题举报,经核查有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7.收到有关问题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考察对象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协会纪委可向协会党委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六条 协会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协会纪委回复意见后,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第五条第1、2、3种回复,协会组织人事部门正常进行考察和办理领导人员的拟任职手续;
(二)对于第五条第4种回复,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领导人员的拟任职手续;
(三)对于第五条第5种回复,协会组织人事部门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领导人员的拟任职手续,待协会纪委查清问题并明确回复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意见后,再提出拟任职意见;
(四)对于第五条第6种回复,应将有关领导人员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五)对于第五条第7种回复,应将有关领导人员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并根据协会纪委的建议,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协会纪委和协会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以及群众举报有关情况。对于因泄露造成后果的部门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二)凡因未听取协会纪委意见或未如实向协会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意见而造成协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用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前听取协会纪委意见函
2.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前协会纪委反馈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