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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金融监管分局深入推进“四新”工程 畅通多元纠纷化解渠道

编辑: 发布时间:2025-11-21 作者: 来源:金融街15号 浏览:338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眉山金融监管分局以“四新”工程巩固提升年行动为契机,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构建“源头预防、非诉挺前、诉调对接”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一系列扎实举措,打通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最后一公里”。


平台直连,让投诉处理“快起来”


建立消保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沟通,推动辖内8家银行保险机构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系统直连,实现金融消费投诉与咨询工单的“一键直达”、快速流转、实时跟踪、限时办结,提升工单响应和处置效率,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今年以来,通过平台直连共处理12345转办件601件,机构首日响应率位于前列,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诉调对接,让解纷合力“聚起来”


主动加强司法协同,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座谈会,重点围绕金融纠纷诉前引导、完善非诉解纷机制等研究会商,建立完善“调解优先、诉讼断后”递进式解纷机制,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探索建立与东坡区法院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交换纠纷化解数据、典型案例,及时反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银行保险机构在销售行为、贷款“三查”、逾期催收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督促机构落实整改,从源头上规范经营行为,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创新“诉前催收催告”合作,引导银行机构将逾期贷款委托法院金融纠纷化解中心进行催告,增强法律威慑力,将潜在纠纷化解在诉前。今年以来,累计诉前催收催告化解潜在金融纠纷1052笔。


专业调解,让非诉解纷“强起来”


成立眉山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眉山市银行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办法(试行)》等制度,明确纠纷调解范围、调解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申请—受理—调解—协议—回访”闭环管理,确保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高效。择优聘任银行、保险机构信贷、理赔等业务骨干组建调解员队伍,围绕金融法律法规、调解实务、典型案例等开展定期专题培训,持续更新调解员专业知识架构,提高矛盾纠纷快处能力,让一线调解人员有方法、有能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今年以来,共成功调解各类银行保险纠纷案件101件,涉及金额406.9万元。专业高效的调解工作也赢得了金融消费者的充分肯定,获得多面表彰锦旗。


溯源治理,让同类问题“少下来”


有效发挥消保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聚焦产品服务、营销宣传、消保审查、投诉管理、纠纷化解机制落实等方面的问题短板,督导机构逐一整改完善,让评价结果真正成为推动机构持续改进消保工作的核心驱动力。定期通报投诉处理情况,提示苗头性风险,对投诉增量较大的机构开展投诉督查,压实机构溯源治理和投诉处理责任。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将“长牙带刺”监管要求融入消保全过程,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下发金融监管意见书、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40次,持续增强金融消保领域监管震慑力,推动机构从被动应对投诉举报向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内部控制转变,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业合规水平的双提升。


宣教治理,让解纷环境“净起来”

 

在畅通正规维权渠道的同时,分局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市场环境净化工作,坚持“疏堵结合”。一方面,大力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宣传。借势“3·15”“金融教育宣传周”,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调解的功能作用、申请调解的途径等信息,督促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主动告知调解权利。组织开展金融知识“五进入”等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正确认识调解、积极使用调解,提升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正规维权途径的认知度。另一方面,重拳整治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及非法中介乱象,向公安部门移送约3万条车险重复理赔案件线索,配合公安部门处置1起车险骗保案件;发布风险提示,揭露非法代理维权手段及危害,提醒金融消费者防范信息泄露和资金风险,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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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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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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