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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30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总局对原保监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进行修订,近日印发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并表风险特性,对保险集团并表管理提出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


《办法》注重压实保险集团并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并表范围。加强并表管理内部治理约束,要求坚持聚焦主业,强化审计监督,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要求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重点防范集团特有的风险集中、风险传染与隐匿。加强内部交易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管理,防止资本重复计算,减少过度杠杆风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办法》落地实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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