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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4-03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330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金融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7部分23条,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纠纷调解业务。《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旨在完善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功能作用,提升工作整体效能,基本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完备精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的工作格局。


《意见》的制定发布,是金融领域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的现实需要,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推动《意见》各项要求落地实施,助力金融领域纠纷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专业化法治化水平,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领域社会治理体系、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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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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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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