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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李琦谈银行争回“断供房”处置权(摘编)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1-18 作者: 来源: 浏览:934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对于尚未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的消费者来说,刚过去的一年可不是申请按揭贷款的好年景。因为想买的房子面积不够大、总价不够高,或者有未及时交纳水电煤气费的记录,被银行信贷审查员以一句“对不起”直接打发的事成了家常便饭;即使是过五关、斩六将最终通过审批,接受信贷员那仿佛鉴赏古玩般的目光的审视,也不见得是件令人愉快的事。

    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尴尬的境况可能会在近期获得一线转机。

    “这几天,本地的银行都在降低购买第一套房的贷款门槛。”1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金颖颖个人理财工作室”主任金颖颖向记者表示,工行温州分行最近将70平米以上的首套房贷款额度从房价总额的一半提高到了70%,1月10日更可能出台新规,进一步放宽;农行温州分行则将放贷门槛从60平米降到了40平方米。

    一位银行人士透露,其他城市也部分出现了首套房贷款松动的迹象。

    这几乎是房贷收紧以来,动作最大的一次松绑。一紧一松,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因为银行自身经营战略的变动,也和宏观经济扯不上太大关系,而是与最高法院前后出台的两条司法解释息息相关。

    要回债权

    国内银行陷入对恶意欠贷行为的恐慌,恐怕要从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说起。其中引起争议的焦点,是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说出台这个规定的理由有三,一是社会稳定,二是‘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三是司法实践其实一直是这么做,这次只是将原先的惯例固定下来。”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李琦表示,“法院关心社会稳定可以理解,我们最大的担心,是那些主观恶意的人可能会因此钻空子。如果不能拍卖,银行因为贷款人无力偿贷造成的损失怎么弥补?”

    由于出台前并未和银行监管部门商量,银行界一片哗然。尽管个人房贷风险率不到1%,堪称最受银行青睐的贷款品种,尽管最高法院的初衷是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但这些都无法阻止银行迅速抬高房贷门槛,将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挡在有房阶层的城池之外。按李琦的说法,“原则上各商业银行都不发放第一套房的按揭贷款了,除非贷款人签字声明自己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如果无力还款就同意银行收回拍卖。”

    据一位接近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官员的人士透露,房贷政策收紧后,建设部也在非公开场合表达过自己的看法,指规定不利于完成他们提高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改善其居住条件的工作任务。

    规定出台后,李琦紧急召集30多家银行的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开会,拟出会议讨论稿,以银行业协会名义呈送央行和银监会,并由其转送到了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手中。

    工行温州分行金颖颖、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等全国人大代表,则通过提交人大议案的方式表达了银行业的利益诉求。

    2005年夏天,在央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召集的座谈会上,俞灵雨被请来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俞当时就表态,最高法院会采取妥善措施处理这个问题的。”参加座谈会的华夏银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张国伟表示。

    2005年12月21日,正在商业银行开始抱怨“银行业协会的交涉怎么迟迟不见下文”的时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最终低调现身。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即使是属于房屋所有人及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仍可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六个月的宽限期满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未找到新的居住地,申请执行人应予提供临时住房。

    对于新规的可操作性,中国金融学会副秘书长秦池江认为值得商榷。“没听说哪个国家是由申请执行人来提供临时住房的。这样一来,房子的地点、居住面积、设施标准怎么定?租金谁来付?怎么确定合理价格?被执行人不交房租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没明确。”

    不管怎么样,多数银行人士此时已经长出了一口气。“只要拍卖的资产足以覆盖欠贷造成的损失,我认为即便是申请人代付房租也是可行的。”李琦表示。而温州一家银行的法律工作人士则对临时住房来源提出了大胆假设,“就是从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里面挑些出来,应该也没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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