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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1-17 作者: 来源: 浏览:4490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序、高效、务实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银行业专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行为,完善银行业专业人员行业从业标准,为银行业专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资格考试规章制度,推进资格考试的制度化建设;

(二)确立资格考试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依据;

(三)研究审定资格考试的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四)完成协会和各成员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三)有加入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意愿。

第六条  申请加入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对资格考试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如考务组织、题库建设、教材修订、证书管理等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所在机构的人力资源或教育培训相关工作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草案;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3)。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三)开展资格考试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并在考务组织、题库建设、教材修订、证书管理等工作中提供建议和意见;

(四)定期向成员征集对于考务组织、题库建设、教材修订、证书管理等工作的意见;

(五)审议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符合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考试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为及时、高效地开展资格考试各项工作,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设立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考试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制度建设、考务组织、题库建设、教材修订、证书管理及大数据分析等;

(二)组织开展全国资格考试工作;

(三)加强联动,建立合作机制,为成员提供人才测评等服务;

(四)建立资格考试培训师资库,并维护资格考试专家团队;

(五)组织与资格考试有关的国内外沟通、加强交流与合作,对资格考试进行宣传和推广;

(六)组织制定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七)负责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八)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九)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十)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2022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二十五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考试专家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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