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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工作规则(2018年修订)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0-10 作者: 来源: 浏览:5077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高效地开展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称“资格考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二条  考试办公室为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简称“考试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考试办公室设在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

第三条  考试办公室工作接受考试专家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简称“协会”)及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简称“研修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考试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考试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考试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考试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展资格考试的各项实施工作,包括制度建设、考务组织、题库建设、教材修订、证书管理、大数据分析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五)组织与资格考试有关的国内外沟通、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组织制定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七)负责考试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  员

第五条  考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十二名和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考试办公室主任由考试专家委员会轮值主任单位推荐,常务副主任由研修院分管资格考试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考试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成员由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单位中的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外资银行相关机构推荐,分别由人力资源或教育培训相关工作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考试办公室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考试办公室会议;

(二)授权常务副主任主持考试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向考试办公室汇报工作;

(四)履行考试专家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考试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考试办公室主任委托,负责考试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向考试办公室主任汇报工作;

(三)履行考试办公室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考试办公室副主任及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考试办公室会议;

(二)对完善资格考试制度及考试办公室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条  考试办公室会议:

(一)会议由考试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考试办公室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含参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考试办公室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根据工作需要,考试办公室会议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五)会议由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参会,方为有效;

(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

十一 考试办公室履职的部门为研修院考试服务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考试办公室经费的来源:

(一)协会、研修院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接受与资格考试有关的捐赠和资助;

(三)资格考试预算拨款。

第十三条  考试办公室经费的支出:

(一)考试办公室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考试相关的工作;

(二)考试办公室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考试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并核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考试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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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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