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货币经纪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推动其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货币经纪行业及其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认知度,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体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国家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学习研究,制定并推广有关业务规范和公约,促进成员单位的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推动货币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推进方案,并积极组织推进和落实;
(三)定期调研和分析成员单位在货币经纪业务方面的需求和共性问题,深入探讨解决方案和建议意见,并通过合适渠道和方法,加强与相关机构的联系和反馈,在专业领域里发挥作用;
(四)建立货币经纪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协作和联系,交流和分享成员单位的成功案例和管理经验;
(五)根据成员单位的需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行之有效的业务培训,以提升成员单位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承办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在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后,均可申请加入货币经纪委员会。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员单位经向货币经纪委员会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工作规则并指定代表,经全体会议审查批准即可成为货币经纪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货币经纪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平等参与货币经纪委员会各项活动;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货币经纪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货币经纪行业的良好市场形象,维护货币经纪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货币经纪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货币经纪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代表,代表成员单位参加全体会议。如成员单位代表因故无法出席,可书面委托成员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成员单位代表职责。
成员单位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程序。成员单位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货币经纪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聘货币经纪委员会主任单位、主任、常务副主任;
(三)选聘货币经纪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副主任若干;
(四)审查和批准货币经纪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核、批准新成员单位入会;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二分之一或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单位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全体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主任单位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成员一致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定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标准;
(五)组织、协调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等相关活动;
(六)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需全体常委单位参加方能召开。经货币经纪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货币经纪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单位。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到会常委单位表决一致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并上报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货币经纪委员会日常管理;
(四)负责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主任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个、副主任单位若干;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货币经纪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人选从主任单位产生,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从副主任单位产生,由副主任单位推荐。
主任单位在协会领导下主持货币经纪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货币经纪委员会主任单位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货币经纪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协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货币经纪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货币经纪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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