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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19-12-26 作者: 来源: 浏览:1439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严格落实上位法规定,适应监管架构调整要求,加强顶层设计,总结以往现场检查实践经验,厘清现场检查职责,规范现场检查程序,确保检查流程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主要章节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立项管理、检查流程、检查方式、检查处理、考核评价和附则。


《办法》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现场检查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一是明确现场检查定位。明确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二是完善检查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升检查效率,形成监管合力。三是严格规范检查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明确“分级立项、分级实施”原则,突出现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四是丰富现场检查方法。借鉴国际经验,新增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五是鼓励自查自纠。为充分发挥机构内生动力,推动机构合规长效机制建设,明确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将依法提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建议。


《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附:《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

http://www.cbirc.gov.cn/ybjhGovView_01AC6FA3F8FD47ADA0C721F26E29DAE5.html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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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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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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