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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建立约谈制度的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1-11 作者: 来源: 浏览:1102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建立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协会纪委书记对协会党员干部有需要了解情况及需要提醒的,通过约见谈话的方式,对约谈对象予以提醒警示、督促纠正或者调查核实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既要向谈话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又要注意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条 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现状,通过约谈,及时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动态,掌握工作情况,督促工作落实,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工作和部门,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所在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谈话,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党员干部有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核查、监察和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或者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以及有需要提醒党员干部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需进行约谈的,经协会纪委书记批准后,由纪委办公室向约谈对象传达《中国银行业协会约谈通知书》(见附1),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二)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谈话内容或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关要求。

第八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见附2),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由纪委办公室留存。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根据约谈人要求,就约谈指出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后,发现约谈对象所涉及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条 协会纪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对所提的要求执行不认真、工作推进不得力等情形的,应当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于进行警示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三)对于进行诫勉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

(二)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三条 协会非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约谈通知书

    2.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约谈谈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