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银行业协会!

委员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11-12-21 作者: 来源: 浏览:709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劳社部发[2004]32号(附件三)

    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资格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规则。
    二、劳动保障部按以下步骤公开选聘评审专家:
    (一) 邀请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评审专家,鼓励个人自愿报名;
    (二) 审核推荐或报名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声誉;
    (三) 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并在劳动保障部网站上公示。
    三、评审专家专业范围包括社会保障、法律、金融、财务会计、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
    四、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四) 未从事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工作;
    (五) 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 劳动保障部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五、专家库专家人数48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推荐产生43人,其中:劳动保障部3人,财政部2人,全国总工会2人,中国银监会2人,中国证监会2人,中国保监会2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5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5人,中国银行业协会5人,中国证券业协会5人,中国保险业协会5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保障专家5人。个人自愿报名5人。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专家持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劳动保障部提出更换建议。
    六、劳动保障部对评审专家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聘书。
    七、评审专家接受聘任后,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和有关机构的监督。
    八、劳动保障部根据评审需要,选择不同专业的专家,分类建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评审委,每期每类参加评审委的专家不得少于9人。劳动保障部选择专家及建立评审委时,应接受有关机构的监督。
    评审委应当要求评审专家集中审阅申请人申请材料。
    九、评审委从每期评审专家中推选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事项,召集并主持评审会议。
    十、评审采取投票制。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十一、评审委完成评审当日,应当将会议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交劳动保障部留存。
    十二、劳动保障部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可要求评审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十三、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勤勉尽责、客观公正;
    (二) 严格保密评审结果;
    (三) 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
    (四) 不得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
    (五) 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机构谋取利益;
    (六) 不得接受申请人或有关人员的馈赠;
    (七) 不得就评审事项与利益关系单位或人员接触;
    (八) 不得诱导其他评审专家表决。
    十四、评审专家应当向劳动保障部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五、评审专家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 评审专家或亲属为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评审专家或亲属为申请人独立董事或顾问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六、前款所称亲属是指评审专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评审专家配偶的父母、评审专家子女的配偶、评审专家兄弟姐妹的配偶。
    十七、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 严重渎职、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的;
    (二) 未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客观公正评审的;
    (三) 2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评审委会议的;
    (四)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十八、解聘评审专家后,劳动保障部应当及时选聘新的评审专家。
    十九、劳动保障部建立专家评审工作监督机制,接受举报并对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关闭

学习贯彻中央金融

关闭

深入实施四新工程

关闭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关闭

银行业专业人员在线教育

关闭

中国银行业杂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