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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举办反商业贿赂政策学习班及经验交流会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7-10 作者: 来源: 浏览:539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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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8日,银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中苑宾馆共同举办了反商业贿赂政策学习班及经验交流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各省(市、自治区)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部门负责人共60多人参加了交流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郭晶主持会议。

    交流会上,银监会监察局局长宫杰分析了2003年以来银行业商业贿赂案的特点,并对于银行业今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加强自查自纠、加大案件排查力度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家赫兴旺教授作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的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有关同志介绍了各自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经验。

    本次学习班进一步提高了会员单位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得银行业在治理银行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思想更加统一,认识更加深刻,思路更加清晰,理解更加全面,把握更加准确,取得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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