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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将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培训合作机制

编辑: 发布时间:2006-03-22 作者: 来源: 浏览:669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05年3月15日上午,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郭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司长程宪平、综合司副司长管涛就建立合作培训机制进行了协商,并就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双向沟通交流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近年来,外汇管理改革步伐加大,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大量真实性审核工作下放银行柜台办理,银行普遍感到外汇政策变化快,难以全面把握。为此, 中国银行业协会计划在今后的培训中加大外汇政策法规的培训力度,并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助安排专家授课。同时,为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司及时了解银行新推出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风险防范等情况,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协助外汇局人事司安排提供相关的交流培训。

    此次协商,双方初步商定以下几点合作内容:一是以新出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主,加上银行提出的外汇管理需求,共同确定培训内容;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培训内容统筹安排授课专家,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安排培训时间和地点;三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协助安排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的银行业务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派人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一般业务培训;四是为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和组织协调。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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