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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

编辑: 发布时间:2021-11-29 作者: 来源: 浏览:10626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银行业的自律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自我约束、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银协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行业相关政策,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  积极支持国家战略发展,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面向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农”、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和创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第六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七条  依法合规开展存款、贷款、票据、银行卡、资产管理、衍生产品等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持续加强账户、现金及收费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九条  完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保障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构建自觉合规、审慎经营的行业新生态。

第十一条  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以人为本的原则,有效保护消费者各项权益,切实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机制,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确保在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第十二条  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的综合素质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三条  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原则,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增强银行业金融科技应用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银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被禁止从业、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银协负责自律管理,组织对会员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中银协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及时向有关会员单位沟通反馈。

第十八条  中银协对会员遵守公约情况进行评价与处理。

(一)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二)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中银协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对违反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三)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中银协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中银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银协可根据本公约,结合具体银行机构和业务领域,制定专项自律公约。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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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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