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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公共基础科目(试点)考试报名公告(一号)

编辑: 发布时间:2007-04-29 作者: 来源: 浏览:736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07年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公共基础科目(试点)考试报名工作自4月18日开始以来,受到了银行业界及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在报名人员的信息中发现个别考生有填报虚假信息的情况,特别是非银行业人员在“考生来源”处填报为银行业从业人员。

    认证考试作为行业自律性标准,诚实信用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的基本准则,考生在报名过程中应以此为原则如实填写信息,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认证办公室特此提示填报虚假信息的人员按照报名须知第四条第3项程序自动退考,否则一经发现,认证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对其进行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等处分。非银行业人员的报名时间为2007年5月8日—5月11日,请考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并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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