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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业务信息统计发布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9-08-28 作者: 来源: 浏览:3900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

业务信息统计发布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8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规范对成员单位业务信息的统计发布工作,确保各项统计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专委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业务信息统计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报《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信息统计表》(见《管理办法》附件1-1)。统计指标的变更应由专委会办公室研究后提出意见,报专委会常委会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信息为成员单位规模、资产、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口径及指标说明见《管理办法》附件1-2)。

第四条 业务信息统计和发布应遵循“真实性、对等性、接口控制和严格保密”的原则。

(一)真实性: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业务信息;

(二)对等性:各成员单位通过按时报送本单位业务信息获得相应的信息共享权利;

(三)接口控制:专委会和各成员单位通过指定的邮箱传递业务信息。

(四)严格保密:专委会和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行业数据知悉范围,切实做好行业数据保密工作。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杜绝虚报、瞒报,减少误报、漏报,所有报表均须本单位负责人和信息统计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以示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定期向专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原则上要求每季度后18日内,报送上季度信息;每年3月18日前,报送上年度信息,并标注此信息是否为经审计信息,如为未经审计信息,则于完成审计工作后再次报送经审计信息。报送方式为电子版工作底稿和纸质签章文件。

第七条 专委会办公室负责成员单位业务信息统计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业务信息的采集、统计和发布;

(二)业务信息的汇总、报送、保存与归档;

(三)汇编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成员单位应指定信息报送人员,负责报送专委会要求的业务信息;指定信息共享接收人员(原则上为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员),负责接收专委会业务信息共享数据,并依据成员单位内部数据保密相关规定在单位内部分发和使用业务信息。信息报送和接收人员、邮箱的变更须在变更前向专委会办公室报备,并由本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人员变更申请材料。

第九条 专委会办公室应保证成员单位报送各项业务信息的安全,除按规定报经专委会专职副主任批准,可以对外发布行业数据、对内通报成员单位业务信息外,不得将成员单位业务信息对外披露。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签署《业务信息统计发布工作承诺函》(见附件1-3),不签署的单位不具备信息共享资格。如因本单位原因导致误报本单位信息、泄露其他单位信息,视情节轻重,报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信息共享资格。

第十一条 专委会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业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对3次以上迟报、错报甚至拒报业务信息的单位,报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信息共享资格。

第十二条 非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具备信息共享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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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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