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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联合租赁合作公约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0-16 作者: 来源: 浏览:46024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条 为推动联合租赁业务发展,分散和防范风险,促进同业合作,维护联合租赁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租赁委员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联合租赁合作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金融租赁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联合租赁业务。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联合租赁"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基于相同租赁条件,依据同一租赁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投资比例,共同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业务。

    第四条 成员单位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批、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联合租赁业务合作,推动联合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成员单位在联合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联合租赁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 倡导联合租赁牵头公司将联合租赁邀请函发至金融租赁委员会,为成员单位积极参与联合租赁业务创造机会。

    第七条 成员单位自愿遵守联合租赁收费报价成本收益匹配的原则;联合租赁安排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联合租赁牵头方不向参加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代理费可根据代理公司的工作量按年收取,独立中介费用按有关协议的约定收取。

    第八条 成员单位在不违反各自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按金融租赁委员会制定的《业务信息统计发布管理办法》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组建联合租赁专业化团队,开辟审批通道,在有效防范风险条件下,提供联合租赁的后台支持和组团效率,并通过建立有效联合租赁考核激励机制来推动联合租赁业务快速发展。

    第十条 鼓励成员单位就联合租赁中发生的纠纷向金融租赁委员会提请协调解决,但该协调解决机制并不影响联合租赁各方就该等纠纷依据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金融租赁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的成员行将被视为承认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金融租赁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我司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联合租赁合作公约》,承诺按照公约要求开展联合租赁业务

    签署单位: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XXX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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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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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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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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