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财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财会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财会委员会以促进成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探索和分享银行业财务会计良好实践,提高银行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提升银行业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第四条 财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交流、协调、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财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银行业财会领域自律公约、操作指引及实施细则,提升会计信息的规范性、可比性。
(二)引导银行业加强财会监督,发挥行业自律监督作用,助力银行业提升财会监督水平。
(三)做好助力监管各项工作,及时分析研究行业情况和意见建议,提供决策支持。
(四)发挥政策协调作用,调研银行业财税政策诉求和建议,积极争取有利于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的财税政策。
(五)搭建银行业财会业务交流平台,加强沟通交流,推动研究解决银行业财会工作中的难点和共性问题。
(六)开展银行业财务会计研究,参与国际国内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研讨和修订。
(七)开展银行业财会工作宣传,展示银行业财会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动态。
(八)开展银行业财务会计培训,提高银行业会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
(九)完成上级单位及会员单位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财会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财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三)有加入财会委员会的意愿。
第七条 申请加入财会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并承诺遵守本规则;
(二)经财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财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财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财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财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财会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财会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财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财会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财会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财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在确保议事效能和表决合规性的前提下,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通讯形式召开;换届大会须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四条 全体成员会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
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成员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财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3)。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财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审议财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财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在全体成员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
(九)负责全体成员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确保议事效能和表决合规性的前提下,可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
常务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常务委员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一条 财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财会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六条 财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或更换人选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财会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财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计划财务部。
第二十九条 财会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或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协会或副主任(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三十条 经与协会协商,主任、副主任及常务委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向委员会办公室派驻专职工作人员,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向委员会报告派驻专职工作人员事宜。
第三十一条 财会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年度预算,用以支持财会委员会的运作;
(五)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会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及业务交流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2025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财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财会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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