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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19-04-10 作者: 来源: 浏览:13321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员会名称是中国银行业协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工作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客户服务与远程银行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加强交流、共建共享、合作共赢、协同发展”为宗旨,致力于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引领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组织制定银行业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工作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二)搭建行业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在行业内的有效传递,加强相关工作的行业指导,并为会员单位提供了解同业发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的渠道;

(三)组织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业务培训、论坛、研讨及交流等活动,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相互学习借鉴,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四)针对客户服务中心与远程银行工作中的共性需求、业务难题以及进一步的创新发展问题,组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课题组,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三)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第六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并承诺遵守本规则;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共享委员会数据共享平台信息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代表其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成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3)。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三)审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十九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协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或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2022年12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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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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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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