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
批复显示,《关于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收悉。经审核,同意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13家分支机构开业(分支机构名录详见附件),开业机构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的属地监督管理。此外,批复核准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文简称为吉林农商银行,注册资本为34628121600元人民币。 根据批复,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构成、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4600000000元人民币,出资比例99.92%;吉林省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资28121600元人民币,出资比例0.08%。 同时,批复核准王立生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马剑凤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刘桂宝、王汉奇、侯颖丽、刘鑫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批复要求,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吉林金融监管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此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吉林金融监管局办理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同时,核准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平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梨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伊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河口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抚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洮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13家行社自行解散,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网点以及其他一切权利义务由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上述解散机构应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证缴回发证机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就分支机构更名事项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属地派出机构报告,变更金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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