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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四年来改革发展成果斐然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0-15 作者: 来源: 浏览:784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0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被列为第二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改革要求,自治区政府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能。2005年8月,自治区联社作为自治区政府管理全区农村信用社的平台正式成立。四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联社带领全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拓展业务,改善经营,改革发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区93家旗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除包头市郊区、南郊联社外,其余91家全部完成既定产权改革任务。截至2009年8月末,全区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达到1340亿元,比自治区联社成立之初的2005年增加701亿元,增长了1.1倍;各项存款达到976亿元,比2005年增加585亿元,增长了1.4倍;各项贷款836亿元, 比2005年增加591亿元,增长了2.4倍;实现利润15亿元,比2005年增加13.2亿元,增长了7倍多。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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