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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BA 203—2019(R[1]2022)《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分类与代码》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3-15 作者: 来源: 浏览:8413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T/CBA 203—2019《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分类与代码》已经于2022年3月完成复审,复审后内容有微调,包括:

  一、鉴于引言引用的《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0年10月26日发布;2010年10月26日实施)废止,在引言中删除“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分类最早由人民银行提出,在《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中,将中间业务分为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交易、基金托管、咨询顾问和其他九大类。”字样。

  二、将3.3中“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修改为“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

  三、将附录A的A.1.1.9中d项的“应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购销合同,…调整为“应签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购销合同,…”;

  四、在附录A的A.3.3.1中,将“汇兑、 资金清算”调整为“汇兑、 进口信用证/国内信用证、资金清算”。
  其余内容不变。
发布公告和复审后的文件如下。



团体标准化文件发布公告2022年第1号.pdf

TCBA 203—2019(R[1]2022)《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分类与代码》.pdf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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