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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6-11-11 作者: 来源: 浏览:4472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满足银行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二、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三、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四、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的境内人民币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并督促其落实各项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

2014年2月14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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