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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修订版)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4-10 作者: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 来源: 浏览:3754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委员会”)。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卡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行卡委员会以维护银行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完善银行卡业务自律管理体系,推动银行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银行卡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银行卡业务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等,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反映银行卡业务意见和建议,与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三)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银行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成员单位的业务合作;

(四)定期统计分析银行卡业务数据及业务发展情况,建立银行卡业务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成员单位信息共享;

(五)组织银行卡业务培训、专题论坛、课题研讨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银行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依法依规从事银行卡业务,有监管部门批准开展银行卡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拥护银行卡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有加入银行卡委员会的意愿。

第七条  加入银行卡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

(二)经银行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银行卡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银行卡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银行卡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共享银行卡业务平台信息;

(五)对银行卡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七)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银行卡委员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银行卡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银行卡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银行卡委员会各项活动,完成银行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银行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数据报送的成员应定期及时、准确地报送本单位银行卡业务数据;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选派成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在银行卡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银行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银行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银行卡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银行卡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行业自律规范等;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卡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2)。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决定银行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三)审议银行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领导银行卡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条 银行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由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聘任,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银行卡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卡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银行卡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三)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和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和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分别推荐。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可视情况向银行卡委员会办公室选派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银行卡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落实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银行卡委员会第五届全体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20233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银行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银行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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