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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琪一行赴香港考察学习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1-13 作者: 来源: 浏览:806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了解香港地区的金融监管法律现状,借鉴银行同业有益的管理经验和具体管理措施、工具,增强法律合规风险防控能力,了解香港的仲裁程序及仲裁规则,促进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5日,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琪率常委行代表一行9人赴香港进行考察学习。

    考察期间,代表团与香港银行学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银行(香港)的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与座谈,进一步了解了香港证监会的市场监管职能、主要监管规定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并对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控有了全面的认识,对香港仲裁的相关规则及程序、仲裁的民间性质、香港调解会的作用、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代表团成员一致认为,此次考察开阔了视野,香港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有利于完善内地银行业的合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附件:点击下载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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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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