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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关于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征求修改意见的紧急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6-16 作者: 来源: 浏览:944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会员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银行业监管管理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近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至函我会,委托我会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征求会员单位的意见。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银行业监管工作法律制度,现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征求意见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意见征求工作,结合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以及经济发展新常态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新要求,提出有效、可行的建议。
    二、请各会员单位于2015年7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电子版反馈至lifengyu@china-cba.net,我会将整理后统一报送至银监会法规部。
    联系人:李凤雨 联系电话:010-66291125 
    电子邮箱:lifengyu@china-cba.net    

2015年6月15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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