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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银行业执行合作签字仪式暨研讨会在京召开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9-04 作者: 来源: 浏览:7415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首席大法官周强会前接见与会代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持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与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法律部门负责人签订合作备忘录

会场全景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银行业协会协办的 “人民法院与银行业执行合作签字仪式暨研讨会” 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工商银行等十家商业银行有关领导、法律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首席大法官在会前接见与会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主持。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陈远年、第一副秘书长余学军出席了会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合作计划及有关会议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大”国有银行法律部门负责人分别代表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商业银行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专线,通过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等事宜,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将与各商业银行总行以网络专线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同实施信用惩戒。备忘录中明确了执行合作方向,即探索建立最高法院与商业银行总行之间“总对总”的网络对接的执行查控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在讲话时指出,人民法院与银行业开展执行合作具有“规范多赢,利国利民”的重大意义。通过合作规范了双方的执行和协助执行行为,促进了执行难的解决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法院、银行业机构合作双赢。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签署了执行合作协会协议,2012年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实施细则,同年12月在深圳组织召开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执行研讨会,组织出版了《执行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并有序开展了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督办活动,银行业协会提交的六宗案件执行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要建立全国范围的立体查控机制,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业机构的执行合作,逐步实现全国各级法院网络与各个商业银行存款信息联网,通过网络直接传输执行信息,实现立体查控。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会上做了发言,对最高人民法院与银行业合作举措给予了高度的赞赏,肯定了银行业协会在执行合作中的作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陈远年及各商业银行行领导也做了发言,陈秘书长在发言中谈到,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合作所取得的成绩,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的结果。今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全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执行合作工作,一如既往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努力为银行业会员单位做实事、办好事,继续推进人民法院网络化协助查、冻、扣工作,继续为会员单位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密切配合执行局开展督办工作,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
    与会代表高度赞赏了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在金融积案执行以及网络化协助执行方面所做的努力,并纷纷表示愿意继续支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及银行业协会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执行合作,并为构建诚信社会、维护金融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做出应有贡献。研讨会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张根大副局长分别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两部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将为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与银行业执行合作签字仪式暨研讨会的胜利召开,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合作取得的最佳成果,会议不仅以合作协议形式明确了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合作中的权利义务,而且将有力推动了全国银行业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合作深入发展。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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