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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金融所 银行理财产品(12月)分析报告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2-08 作者: 来源: 浏览:324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09年12月,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共发售产品829款,平均委托期限为0.51年,平均期望收益率和平均最差值分别为2.28%和1.50%;共统计到期产品310款,其中有23款产品提前终止,到期产品的平均委托期限和平均名义收益率分别为0.39年和2.68%,其中人民币产品的平均名义年收益率为2.73%,高于总体平均水平5个BP,并且高于基准利率水平。

    分类表现

    控制信贷类理财产品“新规”的密集出台不仅没有影响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信贷类产品的绝对数量依然呈上升趋势,且占在售产品的50%强以上。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第一,信贷类产品中有关材料行业、资本货物、运输和公共事业类的产品数量较多。受房市供不应求和房价高升影响,房地产类信贷产品的预期收益水平较高。然而,近期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密集出台也给该类产品的高预期收益水平带来一定不确定性。

    第二,利率类产品的投资价值最高,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200款利率产品中除3款低风险稳健收益的结构类产品外,其余均为低风险固定收益的本外币债券货币市场挂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其二,200款产品中有168款产品设置了保本或保息条款,其中有91款产品为保息浮动收益型产品。近期,央票利率的提高和存款准备金的调整将会给利率类产品的收益水平带来一定影响。

    第三,法兴银行和光大银行分别发售了2款和1款汇率结构性产品,均为挂钩欧元兑美元的区间类产品,2款保息浮动收益型产品和1款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期限均为半年。由基础资产市场分析知,谨防美元的进一步升值和欧元的债务危机给该类产品的收益水平带来大幅波动。

    第四,4款商品类产品均为挂钩黄金的看涨结构性产品,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点,一是中国银行发售的3款产品均为保息浮动收益型产品,荷兰银行的1款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本金最高损失额度为2.5%;二是虽然都为看涨类产品,但中国银行的3款产品都设置了限制性看涨结构,即黄金涨到一定程度,发行主体仅支付投资者固定额度的收益。当前,黄金价格已处于历史高位,2009年的收官之月,黄金价格也有了小幅回调,未来半年的走势直接决定了4款产品的收益水平。

    第五,7家商业银行发售10款股票看涨类结构产品,主要特点有三,其一,中资的光大、招行和华夏发售了4款产品,其余均由外资银行发售;其二,3款产品挂钩A股,7款产品挂钩港股,挂钩标的多为能源股、金融股和港股基金;其三,10款产品中有3款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其中恒生银行2款产品的本金最高损失额度高达10%。德意志银行盈富基金挂钩产品实现高收益的可能性不大。

    第六,混合类产品由4款结构类、27款开放式和144款普通类产品组成。就该类产品而言,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产品信息透明度不高,即产品投资方向虽然较为丰富,但各投资方向的投资组合不明,值得发行主体和监管机构深思。

    创新评述

    2009年12月,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如下几个方面的新意,其一,投资方向的再拓广,德意志银行首发挂钩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率的结构类产品;其二,结构类产品期限的再缩短,2009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为结构性产品的短期化,农业银行2009年第四期“金钥匙汇率丰”系列中1款汇率挂钩产品的投资期限为7天,创下了结构性产品的短期记录;其三,专属产品的再发售,交通银行发售“得利宝元旦添利”元旦概念产品;其四,理财产品的分类管理体制,交通银行的“得利宝天蓝”25号产品的投资顾问、信托机构、担保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机构,有效规避了单一机构集权的道德风险;其五,增值服务的再拓展,光大银行近期主办了阳光嘉年华活动,购买三大明星产品,除赎回费全免外,现金管理类产品“活期宝”的收益直升0.08%。

    新规剖析

    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12月14日和12月23日发布11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13号文《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与理财产品市场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两条:一是111号文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二是113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俗称“双买断”)等方式规避监管。

    上述“新规”出台的背景有两点:其一,信贷类产品模糊了央行信贷规模的统计口径;其二,城投债挂钩等部分信贷类产品的潜在风险已不容忽视。短期内,上述“新规”可能对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造成一定影响,但长远来看依然是利大于弊:一是提高了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无论是近期热炒的双信托形式,还是未来可能的其他形式,都需要发行主体及时准确公布贷款主体的具体信息;二是加大了信贷类产品的风险可控度,一旦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提高,那产品的风险可控度也会相应提高。

    新规剖析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是国内金融创新的重要基地。然而,创新必然会带来一定的问题,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不例外,具体有如下几点表现:

    第一,兄弟款产品的“交叉感染”,2009年初某商业银行兄弟款产品(同币种、同期限、同标的,收益水平略有不同)同亏事件的殷鉴不远,2009年末不仅在商业银行内部出现兄弟款产品,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也出现兄弟款产品,如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的A股挂钩产品,背后成因,值得深思?

    第二,结构性产品的本质是在规避高风险的基础之上博取高收益,然而中国银行的3款黄金挂钩结构类产品却直接限定产品的最低收益和最高收益,且最高收益水平并不明显优于同期限同币种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虽然规避了结构性产品的高风险,但并未实现博取高收益的设计理念,实在难逃为发售产品而发售产品之嫌;

    第三,2009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发布公告,“建行财富”莱茵广场理财产品正式成立,然而在接下来的短短几个月内,贷款主体多次易主。得益于房地产业绩的一片向好,产品到期取得了不俗的业绩表现,但由此暴露的潜在风险值得关注。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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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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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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