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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业协会举办金融纠纷调解服务合作签约暨银行营业网点金融纠纷调解室启用仪式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9-26 作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浏览:1001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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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金发〔2025〕14号)文件精神,加强银行业与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度合作,提升金融纠纷处理效率与质量,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金融环境,近日,宁夏银行业协会与银川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金融纠纷调解服务合作签约仪式,同步启用了宁夏银行业协会在17家银行机构116家银行营业网点建立的金融纠纷调解室。会议由宁夏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杨少晶主持,宁夏金融监管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于小勇、银川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四级调研员孙平山出席并讲话,宁夏银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宁夏银行业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

会上,宁夏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陈栋与银川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丁云共同签署了《金融纠纷调解服务合作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金融纠纷调解领域的合作方向与职责,双方将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银川市律师协会将选派专业律师为金融纠纷调解提供法律支持,助力提升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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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宁夏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陈栋与宁夏银行业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区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陈福录共同为银川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调解员代表颁发了聘书与工作证。这些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调解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有助于更加公正、高效地化解各类金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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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宁夏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陈栋宣读了《宁夏银行业协会关于启用 116 家银行营业网点金融纠纷调解室的决定》,116家银行业营业网点金融纠纷调解室覆盖银川市三区,调解室的启用使金融纠纷“就近受理,就地化解”的服务网络初步成型,切实打通金融纠纷调解“最后一公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纠纷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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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此次宁夏银行业协会与银川市律师协会的合作,是整合金融与法律专业力量、构建 “银行网点+ 调解” 新模式的关键举措,有效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金融领域落地生根。银行营业网点调解室的启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是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成果转化为金融领域治理效能的生动探索。同时,调解室要成为承接监管的前沿阵地,通过精准传导监管要求,把公平调解、便民服务原则贯穿工作全过程,确保监管政策在基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服务成效。

会议强调,各金融机构需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明确调解室的功能定位。强化投诉处理首要职责,着力提升首次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要建立调解室与银行内部投诉处理的衔接机制,对符合调解条件的纠纷,第一时间引导至调解程序,避免矛盾拖延、升级,真正让调解室从“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运转”;同时,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梳理、识别并反馈业务中的共性问题与风险苗头,为监管部门完善政策、强化指导提供精准有效的信息支撑。

会议要求,各参与方需强化协同联动,凝聚多元共治合力。宁夏银行业协会与银川市律师协会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串联各方资源、规范工作流程;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引导适宜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监管部门将把调解工作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体系,通过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调解工作“提质扩面”,真正实现 “家门口解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金融领域的获得感与安全感。

此次签约与调解室的启用标志着宁夏银行业纠纷调解工作进入新阶段。下一步,宁夏银行业协会将以此次签约和调解室启用为起点,持续优化金融纠纷调解流程,加强调解队伍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调解服务的公正性、高效性,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宁夏金融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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