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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5-20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89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做好有关监管制度与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根据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作出修改,保持与公司法的衔接一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二是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其中,对于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统一作出决议。


《决定》是贯彻落实公司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机构结合自身实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交易加强管理,有利于督促关键核心人员更好履行忠实义务,防范潜在利益冲突。有关措施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优化了关联交易的审查流程,提高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指导金融机构稳妥有序推进内部制度修订、业务流程优化、系统改造升级等工作,落实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健全公司治理,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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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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