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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3-28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26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1号)自发布以来,在引领货币经纪公司提高金融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多年发展,货币经纪公司服务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行业发展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货币经纪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适度提高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夯实货币经纪公司高质量发展基础。优化调整出资人准入资质条件,增加财务状况、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从业人员比例等要求,精简部分行政许可操作程序条款。


二是适度拓宽业务范围。优化调整经纪业务品类,允许货币经纪公司开展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规范数据提供服务,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利用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


三是细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经纪业务品种的准入要求,对于有业务准入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备案。明确经纪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已获得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市场准入,并且是相关交易品种的合格投资者。明确经纪业务各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规范服务收费管理。


四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明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建设、关联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明确操作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外包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协同,建立跨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


五是加强经纪行为监管。增加“经纪人管理”专章,强化制度建设要求,加强经纪人行为规范管理。健全经纪人管理制度,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明确经纪业务中的禁止事项,防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危害公司正当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目前,《办法》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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