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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3-21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184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快速发展,代销产品数量和类型日益丰富,客户覆盖面日益广泛。在相关监管制度不断压实金融产品发行人、管理人责任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为此,总局制定《办法》,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共八章5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基本原则。第二章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机制。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审查要求和退出机制,明晰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四章代销产品准入管理,强化商业银行对代销产品的准入管理责任,明确尽职调查要求。第五章销售管理,对商业银行宣传推介和代理销售行为作出规范。第六章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明确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尽的义务。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对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的报告要求和监管措施。第八章附则,规定《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二、在合作机构管理和产品准入管理方面,《办法》对商业银行提出哪些要求?


《办法》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要求定期审查评估。对于实施退出的机构,要求做好存量产品客户服务。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从强化风险控制角度,对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批准。


三、《办法》对商业银行推介销售代销产品的行为作出哪些规范?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应当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客群的销售管理提出针对性要求,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等。


四、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办法》规定,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五、关于《办法》施行时间有何考虑?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将根据《办法》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法》施行时,对于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存续产品,可以按照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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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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