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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席会议在京召开

编辑: 发布时间:2024-11-08 作者: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242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京召开第一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席会议。


会议指出,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准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构建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同向发力、协同高效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第一次联席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正式建立。


会议强调,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中央金融办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功能作用,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统筹规划,强化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协同,健全完善投诉处理、纠纷调解、公众教育等方面工作机制,交流各自监管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推进跨市场、跨领域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重大问题治理举措,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和国际交流。督促金融机构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持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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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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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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