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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签署《关于建立促进双边交易本币结算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5-25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106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25年5月25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强和印度尼西亚总统普拉博沃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与印度尼西亚银行行长佩里·瓦吉约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建立促进双边交易本币结算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本次谅解备忘录是对双方于2020年9月30日签署的《关于建立促进经常账户交易和直接投资本币结算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的拓展和升级,将双方本币结算合作范围从经常账户和直接投资扩展至包括资本和金融账户的全部交易,在两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进支付联结,进一步推动本币在双边交易和投资中的使用,促进两国货币金融市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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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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