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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4-30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102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为完善银行卡清算机构监管机制,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办法》坚持统筹开放与安全,立足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实际,围绕银行卡清算机构行政许可、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原《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申请与许可,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开业、设立分支机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二是变更与终止,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以及撤并分支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等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要求。三是运营管理,从清算业务规则、成员机构约束、风险管理框架、外包业务管理等方面,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展业要求。四是银行卡清算机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共同做好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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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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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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