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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5-03-28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48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2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66670.1亿元。国债发行9775.6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3057.3亿元,金融债券发行8343.0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8058.5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15.0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7131.2亿元。


截至2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80.5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59.3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1.2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34.7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48.9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41.3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3.3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1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20.1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1547.4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2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7.0万亿元,日均成交1.4万亿元,同比减少6.5%,环比增加3.9%。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53.2%,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0.5%,单笔平均成交量3980.5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6万亿元,日均成交1452.1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成交9.1万笔,成交金额521.1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3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4%。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余额4.2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0万亿元、占比48.0%,同业存单1.1万亿元、占比27.1%,政策性银行债券0.9万亿元、占比20.4%。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2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4.4万亿元,同比减少31.3%,环比减少14.3%;债券回购成交91.8万亿元,同比减少13.3%,环比减少16.4%。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46.1万亿元,同比增长49.5%,环比增加7.2%。


2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1.95%,环比上升9个基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2.00%,环比下降16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2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9万亿元,贴现发生额2.5万亿元。截至2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9.6万亿元,贴现余额14.5万亿元。


2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8.2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2.3%,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1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2.0%。贴现的中小微企业9.8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3.6%,贴现发生额1.9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5.9%。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2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320.9点,环比上升70.3点,涨幅2.2%;深证成指收于10611.24点,环比上升455.2点,涨幅4.5%。2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7037.7亿元,环比增加46.3%;深市日均交易量11064.5亿元,环比增加55.6%。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2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82家,全部为金融机构。从持债规模看,公司信用类债券前50名投资者2持债占比47.7%,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资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保险类金融机构(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78.8%。单只公司信用类债券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132、1、12、12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信用债只数占比88.4%。


2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公司信用类债券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0.9%,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资管)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0.3%。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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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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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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