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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4-10-30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522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9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76031.5亿元。国债发行13615.3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2843.2亿元,金融债券发行7638.7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1908.3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131.8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9231.2亿元。


截至9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69.9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49.3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0.6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32.7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44.4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40.0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6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2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7.8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1063.4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9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7.8万亿元,日均成交13251.9亿元,同比减少3.1%,环比增加1.1%。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8.4%,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5.4%,单笔平均成交量4159.0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9万亿元,日均成交1521.0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成交7.6万笔,成交金额641.1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9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43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6%。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39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17万亿元、占比49.4%,同业存单1.10万亿元、占比25.1%,政策性银行债券0.94万亿元、占比21.4%。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9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7.6万亿元,同比减少24.3%,环比减少16.3%;债券回购成交127.4万亿元,同比减少6.8%,环比减少11.4%。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40.7万亿元,同比增加11.2%,环比减少9.0%。


9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1.78%,环比增加1个基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1.83%,环比增加4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9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2万亿元,贴现发生额2.5万亿元。截至9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9.0万亿元,贴现余额14.2万亿元。


9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10.6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3.1%,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2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1.0%。贴现的中小微企业12.2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4%,贴现发生额1.9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7.2%。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9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336.5点,环比增加494.3点,涨幅17.4%;深证成指收于10529.8点,环比增加2181.3点,涨幅26.1%。9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3432.4亿元,环比增加33.1%;深市日均交易量4512.6亿元,环比增加33.9%。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9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80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103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0%,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资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信托公司(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3.5%。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85、1、13、13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87%。


9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59.3%,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资管)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0.0%。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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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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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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