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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8-26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02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7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66383.9亿元。国债发行9924.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7108.3亿元,金融债券发行10004.9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3392.9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404.1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5046.9亿元。


截至7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66.3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45.7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0.6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31.3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42.6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9.6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6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3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7.7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845.9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6.3万亿元,日均成交15773.0亿元,同比增加21.0%,环比减少9.1%。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50.9%,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3.0%,单笔平均成交量4238.67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4.1万亿元,日均成交1782.8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7.5万笔,成交金额460.1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7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50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7%。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46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24万亿元、占比50.2%,同业存单1.09万亿元、占比24.4%,政策性银行债券0.96万亿元、占比21.5%。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9.5万亿元,同比减少34.3%,环比增加25.7%;债券回购成交147.9万亿元,同比减少11.8%,环比增加25.6%。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47.4万亿元,同比增加20.1%,环比增加23.9%。


7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1.81%,环比减少7个基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1.82%,环比减少7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2万亿元,贴现发生额2.6万亿元。截至7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1万亿元,贴现余额13.5万亿元。


7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10.2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3.1%,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3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3.3%。贴现的中小微企业11.0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6%,贴现发生额2.0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9.8%。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7月末,上证指数收于2938.8点,环比下降28.7点,降幅1.0%;深证成指收于8754.1点,环比下降94.6点,降幅1.1%。7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2955.6亿元,环比减少8.0%;深市日均交易量3569.9亿元,环比减少10.7%。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7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4008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106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0.7%,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资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信托公司(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3.6%。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85、1、13、13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87%。


7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0.2%,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和基金公司(资管),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0.2%。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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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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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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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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