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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4-05-31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4219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4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68999.1亿元。国债发行10849.6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3439.1亿元,金融债券发行10813.5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4700.5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52.1亿元,同业存单发行28562.2亿元。


截至4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61.4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40.6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20.8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29.7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41.5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8.5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6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1.5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6.5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605.7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4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6.0万亿元,日均成交16376.8亿元,同比增加34.1%,环比减少11.9%。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8.6%,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5.1%,单笔平均成交量4536.5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3万亿元,日均成交1654.5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5.3万笔,成交金额142.0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4年4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09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5%。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05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22万亿元、占比54.8%,政策性金融债0.88万亿元、占比21.7%。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4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47.8万亿元,同比增加2.5%,环比减少4.6%。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37.8万亿元,同比增加4.7%,环比减少5.0%;买断式回购成交7120.4亿元,同比增加47.7%,环比增加7.3%;同业拆借成交9.3万亿元,同比减少23.1%,环比增加2.0%。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9.1万亿元,同比增加9.4%,环比减少6.7%。


4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1.86%,环比减少5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1.87%,环比减少1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4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2万亿元,贴现发生额2.6万亿元。截至4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7.9万亿元,贴现余额12.6万亿元。


4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9.7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2.9%,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2.2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71.1%。贴现的中小微企业10.6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5%,贴现发生额2.0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5.6%。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4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104.8点,环比增加63.6点,涨幅2.1%;深证成指收于9587.1点,环比增加186.3点,涨幅2.0%。4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4065.9亿元,环比减少5.1%;深市日均交易量5064.7亿元,环比减少13.1%。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4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4028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140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2%,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资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信托公司(资管)等;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3.1%。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61、1、13、12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88%。


4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3.6%,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和基金公司(资管),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1.3%。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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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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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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