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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8-17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1884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1月16日,人民银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7790亿元,利率为2.75%,与前次持平。


1月18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放再贷款支持房地产纾困的通知》,向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其并购受困房地产企业存量房地产项目。


1月19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碳减排支持工具延续实施两年至2024年,并将部分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金融机构范围。


1月20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0%,均与前次持平。


2月1日,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22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7日,人民银行与巴西中央银行签署了在巴西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21日,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巴西)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巴西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2月10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试点城市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发放长期限租赁住房购房贷款。


2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4990亿元,利率为2.75%,与前次持平。


2月20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0%,均与前次持平。


2月20日,人民银行与埃及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180亿元人民币/807亿埃及镑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2月24日,人民银行发布《2022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3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4810亿元,利率为2.75%,与前次持平。


3月20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0%,均与前次持平。


3月27日,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


4月7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一季度例会。


4月14日,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2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4月17日,人民银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1700亿元,利率为2.75%,与前次持平。


4月20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0%,均与前次持平。


4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8号)。


5月15日,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5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1250亿元,利率为2.75%,与前次持平。


5月15日,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正式上线运行。


5月22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0%,均与前次持平。


6月9日,人民银行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9日,人民银行与阿根廷中央银行续签规模为1300亿元人民币/4.5万亿比索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6月13日,人民银行下调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其中,隔夜利率从2.85%下调至2.75%,7天利率从3%下调至2.9%,1个月利率从3.35%下调至3.25%。


6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操作金额为2370亿元,利率为2.65%,较前次下降10个基点。


6月16日,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聚焦建立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能力。


6月20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55%,5年期以上LPR为4.20%,较前次下降10个基点。


6月28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二季度例会。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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