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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2-23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800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1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37683.5亿元。国债发行643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6434.9亿元,金融债券发行5299.9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8590.2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162.4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0572.2亿元。


截至1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44.9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市场托管余额125.5万亿元,交易所市场托管余额19.4万亿元。分券种来看,国债托管余额25.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35.3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4.5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1.7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2.4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4.1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394.9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1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6.0万亿元,日均成交8866.2亿元。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1.4%,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51.4%,单笔平均成交量5055.9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1万亿元,日均成交1329.5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9.2万笔,成交金额153.6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3年1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4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3%。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3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2万亿元、占比67.9%,政策性金融债0.7万亿元、占比22.0%。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1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07.3万亿元,同比减少3.8%,环比减少16.2%。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96.8万亿元,同比减少3.2%,环比减少16.7%;买断式回购成交2844.1亿元,同比减少30.8%,环比减少44.4%;同业拆借成交10.2万亿元,同比减少8.0%,环比减少10.1%。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0.6万亿元,同比减少3.5%,环比减少23.0%。


1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6%,环比上升15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44%,环比上升18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1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2万亿元,贴现发生额1.4万亿元。截至1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8万亿元,贴现余额12.7万亿元。


1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9.1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1.8%,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1.4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63.3%。贴现的中小微企业7.4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的96.9%,贴现发生额1.0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的75.2%。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1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255.7点,环比上涨166.4点,涨幅为5.4%;深证成指收于12001.3点,环比上涨985.3点,涨幅为8.9%。1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3319.7亿元,环比增加0.7%;深市日均交易量为4581.6亿元,环比增加0.1%。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1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65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184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8%,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2.2%。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65、1、12、11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为90%。


1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64.1%,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基金公司(自营)和理财子公司(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90.9%。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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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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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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