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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2-12-28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389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11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50637.9亿元。国债发行9237.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2468.9亿元,金融债券发行9542.6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0757.6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76.8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8006.9亿元。


截至11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44.5万亿元。其中,国债托管余额24.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34.9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4.4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2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2.4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3.8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397.4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11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8.6万亿元,日均成交13013.9亿元,同比增加28.6%,环比增加19.3%;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5.6%,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7.3%,单笔平均成交量4835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5万亿元,日均成交1594.5亿元,同比减少1.9%,环比增加27.9%。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12.6万笔,成交金额147.3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4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4%。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3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3万亿元、占比68.2%,政策性金融债0.8万亿元、占比22.6%。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11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28.8万亿元,同比增加7.6%,环比增加18.9%。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17.8万亿元,同比增加8.9%,环比增加21.4%;买断式回购成交5377.1亿元,同比增加24.5%,环比增加31.2%;同业拆借成交10.4万亿元,同比减少6.2%,环比减少4.0%。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8.3万亿元,同比增加7.9%,环比增加37.7%。


11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61%,环比上升15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5%,环比上升14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11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2万亿元,贴现发生额1.5万亿元。截至11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8万亿元,贴现余额12.9万亿元。


11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8.9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2.3%,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1.4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64.3%。贴现的中小微企业9.8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5%,贴现发生额1.1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3.1%。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11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151.3点,较上月末上升257.9点,涨幅为8.9%;深证成指收于11108.5点,较上月末上升711.5点,涨幅为6.8%。11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3917.7亿元,环比增加14.8%;深市日均交易量为5364.2亿元,环比增加18.5%。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11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945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140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2.6%,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代客);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3.2%。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66、1、12、11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为91%。


11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52.5%,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和城市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84.3%。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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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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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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