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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8-24 作者: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479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7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8590.3亿元。国债发行10535.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063.1亿元,金融债券发行7629.6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1386.9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97.4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4645.0亿元。


截至7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41.9万亿元。其中,国债托管余额23.5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34.5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2.8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2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2.5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4.4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432.2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3.5万亿元,日均成交11205.9亿元,同比增加21.8%,环比增加4.4%;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3.5%,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9.4%,单笔平均成交量4991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7万亿元,日均成交1760.2亿元,同比增加36.3%,环比减少21.9%。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17.7万笔,成交金额236.5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2年7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6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5%。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5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3万亿元、占比66.2%,政策性金融债0.8万亿元、占比23.9%。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46.5万亿元,同比增加37.8%,环比增加4.7%。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31.4万亿元,同比增加38.2%,环比增加4.7%;买断式回购成交4135.1亿元,同比增加10.9%,环比减少23.8%;同业拆借成交14.6万亿元,同比增加35.3%,环比增加5.6%。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2.9万亿元,同比增加6.0%,环比减少4.9%。


7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33%,环比下降24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35%,环比下降21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1万亿元,贴现发生额1.6万亿元。截至7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3万亿元,贴现余额12.4万亿元。


7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9.0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2.4%,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1.4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64.0%。贴现的中小微企业9.3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7%,贴现发生额1.1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1.4%。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7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253.2点,较上月末下跌145.4点,跌幅为4.3%;深证成指收于12266.9点,较上月末下跌629.3点,跌幅为4.9%。7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4188.2亿元,环比减少16.6%;深市日均交易量为5881.3亿元,环比减少2.4%。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7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890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201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1%,主要集中在基金公司、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代客);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1.9%。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75、1、11、11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为91%。


7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50.8%,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城市商业银行(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83.3%。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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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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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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