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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历史 敢于担当 充分发挥好服务监管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0-20 作者: 来源: 浏览:831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黄润中秘书长在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创立100周年纪念活动上的致辞

(10月19日 上海)

   尊敬的刘明康主席、韩沂局长,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黄浦江畔,心旷神怡。非常高兴在这美好的季节受邀参加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创立100周年的纪念活动。在此,我受潘会长的委托,对纪念活动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银行业改革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建设的各界同仁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同时,我也很感谢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作为行业协会能够积极作为,追根溯源,回顾、梳理行业协会发展的历史脉络,发掘、传承行业精神和金融文脉,为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厚植历史和增光添彩!受此启发,我在送上深深祝福的同时,也借此难得机会谈谈对于行业协会发展的几点启迪和希望,供大家参考,请批评指正。
   一、回望历史,行业协会敢于担当的精神始终如初
   滔滔黄浦江奔流不息,多少历史往事堙没其中,见证着作为曾经的远东金融中心和现在正在建设着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变化。外滩和陆家嘴将历史凝固成为风华,在两岸交相辉映,而敢于担当的精神则在一代又一代银行人身上流淌如初、一脉相承。
   上海是中国现代金融的发祥地,也是曾经的远东金融中心,在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与之相应,中国银行业最早的自律组织也在这里应运而生,为早期银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做出了宝贵的实践探索和重要贡献。1897年,近代中国第一家华商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设立,近代中国银行业也由此发端。在那个动荡的时代,银行业如履薄冰,面对复杂恶劣的环境,上海的中国银行及部分银行敢于担当,经过多年筹备,终于1918年7月8日,上海银行公会在香港路4号正式成立。首批会员有12家银行,首任会长为中行宋汉章先生。上海同业公会直面挑战,勇挑重担,肩负起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经营、规范行业行为的职责,以帮助银行业摆脱变革发展中的桎梏为己任,曾铸就了开设造币厂、垫款兑换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配合成立票据交换所等辉煌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因种种原因停摆了一段时间,后于1992年恢复成立上海市银行(外汇)同业公会,再于1998年6月15日,更名为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至今历经百年,几多变化,但其服务行业发展的敢于担当的精神始终如初。
   二、与时俱进,行业协会勇于创新的探索相伴而行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自1978年中国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银行业的改革发展也不断取得进展,行业的自律发展也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探索,为上海乃至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涂抹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近些年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做好外资银行及代表处的协调服务落地保障工作;内部建立了规范化运营的理事会管理制度,完善治理机制,引领行业发展;积极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为倡导合规文化的新风尚,主办了中国银行业首个以合规为主题的高端论坛会议;为促进社会各界重视风险隐患,成立了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权工作组;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实现了税务与银行数据在上海市范围内一线直联等等。这些新的实践与探索,为政府部门、会员单位、金融消费者之间搭建了交流沟通的桥梁,也为全国的银行业协会(公会)更好服务银行业提供了宝贵的启鉴。
   总之,在近现代的中国,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前的上海银行公会,还是改革开放后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均用实际行动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地探索前行。
   三、凝聚力量,行业协会善于服务的宗旨坚如磐石
   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入深水区,内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多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进入关键时期。行业协会作为社会自律性服务组织,作为连接党、政府、监管、市场、会员及各方的桥梁纽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中央关于社会组织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新要求,本着“一切为了会员,一切依靠会员”的原则凝聚起行业及社会力量,推动实现行业共同利益,引领行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党建、运用科技、强化服务、完善治理、培育人才,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努力成为满足监管要求和行业需求,依法高效履行职责,自主管理、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社会团体,为我国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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