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行为廉政规定
(2016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行为的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会管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廉政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含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中国银行业》杂志社)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行为,是指协会工作人员投资于股票、期货、保险、信托、基金、债券、银行理财及其他投资活动。
第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开展个人投资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挪用协会公款,或者利用协会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进行投资。
(二)不得泄露或买卖国家机密、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不得利用国家机密、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进行个人投资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行业声誉和利益、会员单位、服务对象和协会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明显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平均收益率水平的收益。不得以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不得组织、参与非法集资、民间高利放贷活动。
(六)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拒绝洗钱活动。
第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进行个人投资时,应当接受协会纪委监督,当个人投资行为与所履行的工作职责产生利益冲突时,应当提出履职回避申请或调整个人投资安排。协会纪委有权根据利益冲突情况要求其进行履职回避或调整个人投资理财安排。
第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纪委或驻银监会纪检组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上缴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协会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