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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10-10-12 作者: 来源: 浏览:571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公司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从事租赁业务应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自觉接受并配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管理,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在执业前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声誉。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第九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资信调查、租赁业务、项目评估、项目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四条至第九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出租(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准则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准则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三)贬损同行、虚假宣传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四)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五)各种泄密行为;

  (六)从事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七)中国银监会、公司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融资部门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吸收除股东以外的法人机构、社会团体和自然人的存款;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二)租赁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挪用客户租赁保证金;

  (二)向主管和监督部门、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纳入人力资源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稽核部门经股东会授权后,依据本准则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纳入合规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从业人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岗位聘任、评奖评优、所在部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工会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稽核部门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可酌情免除行政和经济惩戒,但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范围。若出现再次违反本准则的情形,则给予加重惩戒。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发挥领导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各项行为准则,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6日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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