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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副秘书长应邀出席“天津市审理融资租赁物权争议案件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编辑: 发布时间:2011-12-01 作者: 来源: 浏览:7234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2011年11月30日,冯红副秘书长代表中银协出席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天津市审理融资租赁物权争议案件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发表讲话。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天津市审理融资租赁物权争议案件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在人民银行融资租赁情况公示系统进行物权查询为制定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的标准和依据,对保护租赁物权具有重要意义。冯红副秘书长在讲话中肯定了天津出台地方性司法政策对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效力的建立和立法进程的重要作用,指出行业协会可以借鉴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拟定自律性文件,推动完善租赁物权的保护作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崔津渡副市长、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李少平院长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最高法院、人民银行相关领导出席了此项新闻发布会并发表讲话。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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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纪检举报来访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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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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