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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互助合作公约》正式签署

编辑: 发布时间:2015-10-22 作者: 来源: 浏览:3865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由中国银监会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城商行工作委员会主办、徽商银行承办的2015年城商行年会于9月22-23日在安徽省合肥召开,会议发布了“建立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互助合作机制倡议书”,并组织现场20家城商行签署了《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互助合作公约》。

    根据银监会相关工作部署及会领导的指示精神,在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协会城商行工作委员会积极推动建立全国城商行流动性互助合作机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城商行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互助合作公约》。

    《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互助合作公约》旨在加强城商行双边和多边流动性互助合作,提高城商行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促进城商行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各城商行秉承“协同创新、优势互补、互利合作、共赢发展”的宗旨,遵循自愿、平等和市场化原则,签署《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互助合作公约》,建立流动性互助合作关系。公约约定,在同等条件下,成员行优先满足相互之间的流动性需求,在出现短期和紧急流动性需求时,互相提供支持;在遵守本行同业授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相互授信。

    在经济进入新常态、利率市场化加快推进的形势下,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新的挑战,建立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互助合作机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加强抵御风险能力,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纪检举报
纪检举报来信请寄: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5号楼15层中国银行业协会纪委办公室
群众来信(收) 邮编: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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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
单位:
中国银行业协会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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