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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发展社区金融应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

编辑: 发布时间:2013-08-29 作者: 来源: 浏览:3932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贵阳银行董事长王大鸣在2013年城商行年会分组讨论上的讲话

    建立社区金融机构,既符合国家《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也符合中国银监会“建立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网络,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探索城商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的要求。贵阳银行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探索建立社区银行。
    贵阳市作为全国从整体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试点城市之一,近年来以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较大突破,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由原来的“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管理变为“市-区-社区”三级管理模式,构建社区“一委一会一中心”(社区党委、居民议事会、社区服务中心)组织架构,初步形成了以90个社区为主的新型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但是,这90个社区中绝大部分面临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足,社区居民基本的金融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开始思考,围绕贵阳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 社区银行的建设应该怎么做。
    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论证,最终确定我们建立社区银行的思路是:以社会管理创新为突破口,将发展社区金融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将社区金融服务纳入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作为社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按照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居民”的原则,建立专门服务于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的社区银行,让他们享受到方便快捷、成本较低、个性化较强的金融服务,促进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一是让社区银行成为社区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使社区银行更好地融入社区,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的职能,我们建立了社区银行与社区议事会、社区服务中心联动的新型服务机制。社区银行行长兼任社区党委委员,工作人员为社区志愿者,真正成为社区的一份子,通过与社区服务中心的联动,使社区银行更多地参与社区事务,获取业务开展所需的相关信息,深入了解社区金融需求,服务社区发展。

    二是建立专注于社区的服务体系。专注于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以社区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等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军烈属等各类特殊人群,开展预约上门服务;专注于满足社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通过人工网点和自助设备相结合,为社区居民、商户提供查询、转账、存取款、投资理财、缴费以及兑换零钞等多种金融服务。实施“错峰延时”工作制,营业时间调整为10时至20时,周六、周日不休;专注于普及金融知识,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反假币、反洗钱、反金融诈骗等有关金融知识的宣讲,普及金融法规,帮助市民提高金融意识;专注于做实、做深小微金融服务。加强与社区工商、税务等公共服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获取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微企业的相关经营信息,通过我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搭建业务平台,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提高小微信贷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同时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捷性,依托社区银行构建社区15分钟服务圈,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15分钟左右就能便捷地享受到金融服务。

    三是建立单独的管理体制和激励考核机制。为使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社区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确保社区银行金融服务的真正 “下沉”,我们建立了垂直扁平的专门化管理架构,从体制上将社区银行纳入总行直管,独立于传统网点;同时,建立单独的激励考核机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一是社区银行网点不实施经济指标考核,而是以服务数量和质量、社区融入程度等非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标准;二是社区银行员工不进行业务量考核,而是对员工工作态度、业务素质、服务水平、社区贡献等进行综合考评。

    2013年4月上旬,我行在贵阳市三个社区设立了三家社区银行。截止5月末,三家机构服务群众4万余人次,开办理财、反假币宣传讲座多次,提供上门服务500余次,18时以后经办业务1000余笔,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业务咨询500余次,向我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推荐客户近百人, 取得了较明显的社会效益。
    社区银行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摸索的过程,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要达到预定的发展目标,除了需要我们自身不断研究和总结社区银行发展的内在规律,更需要监管部门、市委群工委以及社区党委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我们将继续努力,积极发展社区金融,为贵阳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做出贡献。

纪检举报受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1.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5.对中国银行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纪检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涉及受理范围内事项可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网站(www.12388.gov.cn)或举报电话(12388)反映,也可通过以下中国银行业协会举报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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